序卦传

上篇

有天地,然后万物生焉。

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,故受之以《屯》。

《屯》者,盈也;物之始生也。

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《蒙》。

《蒙》者,蒙也;物之稚也。

物稚不可不养也,故受之以《需》。

《需》者,饮食之道也。

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《讼》。

讼必有众起,故受之以《师》。

《师》者,众也。众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《比》。

《比》者,比也。

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《小畜》。

物畜然后有礼,故受之以《履》。

履而泰然后安,故受之以《泰》。

《泰》者,通也。

物不可以终通,故受之以《否》。

物不可以终否,故受之以《同人》。

与人同者物必归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。

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《谦》。

有大而能谦必豫,故受之以《豫》。

豫必有随,故受之以《随》。

以喜随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《蛊》。

《蛊》者,事也。

有事而后可大,故受之以《临》。

《临》者,大也。物大然后可观,故受之以《观》。

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。

嗑者,合也。

物不可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《贲》。

《贲》者,饰也。

致饰然后亨则尽矣,故受之以《剥》。

《剥》者,剥也。

物不可以终尽,剥,穷上反下,故受之以《复》。

复则不妄矣,故受之以《无妄》。

有无妄然后可畜,故受之以《大畜》。

物畜然后可养,故受之以《颐》。

《颐》者,养也。

不养则不可动,故受之以《大过》。

物不可以终过,故受之以《坎》。

《坎》者,陷也。

陷必有所丽,故受之以《离》。

《离》者,丽也。

下篇

有天地,然后有万物;有万物,然后有男女;有男女,然后有夫妇;有夫妇,然后有父子;有父子,然后有君臣;有君臣,然后有上下;有上下,然后礼义有所错。

夫妇之道,不可以不久也,故受之以《恒》。《恒》者,久也。

物不可以久居其所,故受之以《遁》。《遁》者,退也。

物不可以终遁,故受之以《大壮》。

物不可以终壮,故受之以《晋》。《晋》者,进也。

晋必有所伤,故受之以《明夷》。夷者,伤也。

伤于外者必反其家,故受之以《家人》。

家道穷必乖,故受之以《睽》。《睽》者,乖也。

乖必有难,故受之以《蹇》。《蹇》者,难也。

物不可以终难,故受之以《解》。《解》者,缓也。

缓必有所失,故受之以《损》。

损而不已必益,故受之以《益》。

益而不已必决,故受之以《夬》。《夬》者,决也。

决必有所遇,故受之以《姤》。《姤》者,遇也。

物相遇而后聚,故受之以《萃》。《萃》者,聚也。

聚而上者谓之升,故受之以《升》。

升而不已必困,故受之以《困》。

困乎上者必反下,故受之以《井》。

井道不可不革,故受之以《革》。

革物者莫若鼎,故受之以《鼎》。

主器者莫若长子,故受之以《震》。《震》者,动也。

物不可以终动,止之,故受之以《艮》。《艮》者,止也。

物不可以终止,故受之以《渐》。《渐》者,进也。

进必有所归,故受之以《归妹》。

得其所归者必大,故受之以《丰》。《丰》者,大也。

穷大者必失其所居,故受之以《旅》。

旅而无所容,故受之以《巽》。《巽》者,入也。

入而后说之,故受之以《兑》。《兑》者,说也。

说而后散之,故受之以《涣》。《涣》者,离也。

物不可以终离,故受之以《节》。

节而信之,故受之以《中孚》。

有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《小过》。

有过物者必济,故受之以《既济》。

物不可穷也,故受之以《未济》终焉。